临汾招标平台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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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建设招标投标平台中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基本概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提升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
国家政府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审批或认定固定资产投资的部门,应严格限定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规模与标准,统筹考虑节能投资与效益,对项目实施节能评估与审核;未能通过节能评估与审核的项目,不得予以批准或认定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政府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实施本地区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需依照规定执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的能源使用系统、设备运行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及经济效益评估,依据审计结果,采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实施办法由负责国家节能工作的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涵盖以下内容:
(一)查阅建筑竣工验收资料和能源使用系统、设备登记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的计量记录和财务账目,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能源使用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核节能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上一次能源审计提出的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发现存在节能潜力的能源使用环节或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核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核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能源使用系统操作规程,加强能源使用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广实施低成本、无成本的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关键能源使用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可采用能源管理合同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应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明确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法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设备,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能源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积极推动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国家政府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应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执行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的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六)能源使用系统、设备的节能运行情况;
(七)能源审计的开展情况;
(八)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联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未实施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按用能种类、用能系统进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关键能源使用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机构若不遵照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清单,不依循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相关规定购买节能产品、设备清单中的产品、设备,或采购国家明确淘汰的耗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对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惩处,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负责审批或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若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核准,对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惩处。
公共机构若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机关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惩处。
第四十条 公共机构若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对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惩处,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措施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机构若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联合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立即执行。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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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的土特产有哪些
古县核桃
古县核桃生产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至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建国后,古县核桃发展迅速,早在1958年就被国务院授予“干果之乡”的称号,改革开放以来,古县核桃得到了快速发展,1986年列入山西省“星火计划”,1993年国务院确立古县为“高产优质高效核桃示范基地县”,1994年8月全省在古县召开了“推广先进技术建设核桃优质高产示范园基地”现场会,同时被林业部授予“全国经济林发展先进县”,跨入了全国核桃生产的先进行列。
大宁西瓜
大宁西瓜都是农家自种,瓤红子黑,营养丰富,在晋南地区颇负盛名,希望大家来品尝。大宁县地处山西省吕梁山南端,黄河东岸,四面环山,形如盆地,海拔最低为481,最高为1791米,土壤肥沃,土壤地带性褐土气候温和,日照数平均为2466.7小时,昼夜温差大,最适合西瓜种植,大宁昕水河纵贯全境,气候温和,水资源是邻县不可相比的,俗有《小金殿》之美称。大宁西瓜特点含糖量高,所达12-15度,瓜体大,皮薄肉脆,瓜内全是红沙瓤,点缀几颗黑色籽,见刀口裂,浓甜的汁水顺刀而下,吃起来,甘甜清脆,口感独特。
贺家庄鲜桃
桃常被作为福寿吉祥的象征,人们认为桃子是仙家的果实,吃了可以长寿,故对桃格外青睐。桃又有仙桃、寿桃的美称。《临汾县志》(民国癸酉年种植)上就有桃的记载,说明桃在当地有长久的栽培历史。新版本的《临汾市志》也记载:“邑人素有利用房、路、渠、河等零星地植树的习惯,民国8年(1919),在县城西门外汾河滩栽植榆树、柳树百余亩。民国22年在涝河渠河道绿化,柳树、桃树相间成行”。从2004年开始“临汾尧都乡村风情桃花会”连续八年在当地召开,通过桃花会,搭建了农产品宣传平台,提升了农产品品牌效应,
蒲县马铃薯
蒲县海拔高、气温低,日照充足,昼夜温差大,土壤质地疏松,发展马铃薯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2009年以来,马铃薯产业被该县列入农业的主导产业之一。两年来,马铃薯产业虽已初具规模,但有许多环节仍处于粗放经营阶段。片区扶贫开发马铃薯产业项目以“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为基础,扶持昕源薯业有限公司和昌源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两个扶贫龙头企业,建立“三级种薯”繁育基地,建立千亩马铃薯优质高产示范基地,建设5万亩生产种植基地,成立5个马铃薯专业合作社,并对片区内种植户进行全程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培训人数4600人次
安泽连翘
安泽连翘是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的特产。安泽连翘古称“岳阳连翘”,以个大、饱满、药用价值高而闻名全国,素有“全国连翘生产第一县”之称。安泽连翘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安泽县位于山西省境南部,临汾地区东北、太岳山东南麓,总面积1967平方公里。这里是中国古代大思想家荀子的故里、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省级森林公园、全国连翘生产第一县、千年古县和尚无大面积开发的煤炭资源大县。山西第二大河、唯一的一条无污染河流——沁河,从境内纵贯109公里。安泽连翘古称“岳阳连翘”,以个大、饱满、药用价值高而闻名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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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苹果
该果区东临霍山,南北狭长,紧靠霍山怀抱。地理优势独特,北纬37度,海拔高(900—1100m),日照长达3000小时以上。年降雨量适中约500cm,昼夜温差大7—10℃,气候凉爽,水资源丰富。灌溉水源自太岳山中,富含有益于人体健康的矿物质元素。果区远离污染源,是生产红富士苹果的最佳区域。全果区种植面积达五万余亩,以晚熟红富士为主,果实色泽鲜艳、果质细腻、果汁甘美、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在17—18%,含糖量14%以上,含酸量0.2%以下,硬度7—8kg/cm2。
吉县苹果
吉县位于吕梁山南端,属黄土高原残垣沟壑区,森林覆盖率45%。境内温差大、海拔高、光照充足。独特的生态条件,使吉县成为全国苹果最佳优生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吉县人民依靠地域优势,发挥科技力量,大力发展苹果主导产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走出了一条富民强县的经济发展新路子,全县苹果栽植面积达26万亩,农民人均3亩以上,为全国之最。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带领吉县10万人民扩大面积、提高规模,实施品牌战略,推广树形改造、果实套袋等新技术,按照标准化生产目标,使吉县苹果商品率大幅提升。
永和条枣
永和条枣,山西省永和县特产。永和县位于北温带,为红枣适生区,其特殊的环境条件,形成了永和红枣个大、皮薄、核小、味甜、无虫、无污染、无公害等特殊品质,深受消费者喜爱。2011年被国家农业部批准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山西省永和县位于山西省西南部,临汾市西北隅,吕梁山南端,紧依黄河,总面积1219平方公里,气候温和、日照充足、空气纯净、昼夜温差大、高温干燥期长。土壤方面,该县地处晋陕峡谷的黄河中游东岸,有深厚的黄土母质与沙壤土结构。它是中华民族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和中国最适宜生长红枣产地之一。
红皮小米
红皮小米产于山西大宁县。地处吕梁山余脉,平均海拔1500米以上的大宁县,无霜期长,昼夜温差大,红皮小米大多种植在山腰和丘陵间的小块土地上,独特的种植环境和传统的种植方法保证了其天然、绿色、无污染。作为大宁县特产的红皮小米,由于种植条件要求严格、产量低,一直被当地人视为请客送礼和馈赠亲友的佳品,市场上很少流通。公司为开发红皮小米这一独特的品种,与当地农户签约种植,从种到收实行严格的科学化管理,所产的红皮小米颗粒均匀饱满,色泽嫩黄柔和、营养丰富、易煮熟、入口细腻绵滑、余香让人回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