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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凉”网站门户运行管理暂行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对“中国·平凉”网站门户(以下简称门户)平凉网站门户网的管理,确保门户高效安全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平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述门户包括主门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驻平各单位子门户(以下简称子门户),科技、居民、企业、投资者、旅游者、公务员六大频道,是平凉市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门户是平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在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门户,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提供网上办理相关事务的大型网站门户,是展示平凉整体形象的窗口,也是信息化时代政府与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门户与电子政务专网物理隔离,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第五条门户由平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主办,平凉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门户的规划、建设、业务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信息办负责主门户的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和日常的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子门户实施建设指导、运行监督。

第七条子门户的建设及日常维护与管理,由各部门和单位按相关规定与要求自行负责。

第二章网站建设

第八条门户建设要遵循市委办发〔2006〕7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平凉”门户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门户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十条门户的建设原则是: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主门户和子门户要实现统一标识、统一数据库结构、统一计数器管理。

第十二条主门户的建设改版由市信息办负责,要有平凉特色,要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格式,数据库要留有二次开发接口。

第十三条子门户建设要依托主门户网络资源,采取模板生成方式建设,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个别应用规模较大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自行建设。

第十四条子门户改版重建需征得市信息办的同意,在市信息办的指导下保持原数据库格式不变进行改版,保持与主站的有机统一。

第三章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门户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六条门户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门户不得发布涉密信息或者敏感性信息,发布信息格式要严格遵守市信息办制定的《门户内容格式规范》。

第十八条主站新闻信息、公告信息、图片信息、视频信息、部门报送信息要在半个工作日内发布,便民信息、专题资料和其它信息要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十九条主站发布的信息由市信息办严格审核把关,主站不得发布格式不规范、定位不准确、内容不充实的子门户报送信息。

第二十条子门户要及时发布、更新下列信息:

(一)部门机构、人员信息;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三)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四)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五)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六)门户要求提供的专用信息和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及时更新子门户信息并上报主站,政务动态、公告、公示类信息不超过半个工作日,上述信息之外的信息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要建立子门户信息上传管理制度,确定主管领导和专职人员,建立“信息员—主管领导—子门户—主站”的信息发布机制,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建立门户信息员联系制度。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编、报送、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市信息办的日常联系。

第四章邮箱管理

第二十四条平凉市电子邮件系统是我市自主建设的大型邮件系统,分为公务电子邮箱(公务员电子邮箱、法人电子邮箱)、市民电子邮箱。

第二十五条公务电子邮箱实行实名制,各部门和单位凭加盖单位公章的公务人员登记表和平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市信息办登记办理。

第二十六条居民电子邮箱实行实名制,平凉市居民可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到市信息办登记办理,也可通过网络、电话等经门户认定的方式申请办理。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和单位必须统一使用公务电子邮箱互相发送信息,确保信息安全,一律不得自行建立邮件系统。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和单位由专人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新增人员要及时申请,离职人员要及时注销。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和单位在印制各类业务表格和设计计算机业务系统时,均应设置“公务邮箱”地址栏,作为办理公务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条市信息办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系统管理人员和邮箱管理员不得私开用户邮箱,也不允许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三十条市信息办应保障用户的隐私权。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系统管理人员和邮箱管理员不得擅自开启用户邮箱,也不得对外泄露用户的任何个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不得通过其传递关键信息、敏感信息和涉密材料。

第五章互动栏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目前主要包括领导信箱、市长热线、部门信箱、网站留言、听政调查、议案提案等。各部门、各单位应通过互动栏目加强与市民群众的联系与沟通。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流程,指定专人,及时处理、回复网上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对咨询政策的要及时回复,对反映问题的要及时调查并反馈。涉及本单位工作的要认真对待,主动研究,吸取有益的元素,并以适当方式及时给予回应。

第三十四条领导信箱由市信息办管理,通过“门户网站接收—内网转办—网站答复”的方式进行处理;市长热线和网站留言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维护、处理和答复。部门信箱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维护和办理。一般性的来信,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查证或办理的来信,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领导信箱、市长热线转办的来信和部门信箱的来信,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整理并采纳网站留言、听政调查、议案提案中各类意见建议,重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要及时反馈。

第三十七条市信息办要按季度对互动栏目的办理、回复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运行维护

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平凉”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pingliang.gov.cn,代表平凉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各部门子网站的域名由市信息办分配为pingliang.gov.cn/□□□,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的组合。

(三)各部门子网站也可以向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格式为pl□□□.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子网站采用子网站模板方式进行建设,也可根据部门实际在与主站统一数据库结构下自行建设。网站管理由市信息办统一负责,各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各部门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办联系。

第四十条市信息办要经常监测各部门子网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知各单位。

第七章网站安全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和单位应提高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各部门和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市信息办,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三条各部门和单位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四十四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法规、规章和规定,明确不得上网的信息内容。

第四十五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章监管考核

第四十六条由市信息办按照《“中国·平凉”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检查各部门报送信息、子网站更新维护和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按季度通报检查结果。

第四十七条门户网站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

第四十八条公众评议结果将作为子网站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平凉市政务专网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平凉市政务专网(以下简称“市政务专网”)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确保市政务专网正常运行、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政务专网的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务专网,是省政务专网在我市的延伸,是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采用单一路由的非涉密专用网络,是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各县(区)、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等政务部门提供高速互联、资源共享、公文交换、业务协同功能的公用传输信道和办公平台。

第三条市政务专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标准统一、设置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总体要求,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注重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信息办负责市政务专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本着充分运用、服务全局的宗旨,推动基于市政务专网的各项应用。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电信部门开展市政务专网建设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市政务专网的管理;

(三)负责市政务专网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和整合;

(四)负责市政务专网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测评工作;

(五)负责组织市政务专网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是市政务专网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和工作依据,接入市政务专网的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各项内容。

第二章设备和机房管理

第二章 设备与机房管理

第六条 市政务专网设备涵盖核心节点设备、汇聚节点设备、接入节点设备和线路设备等。设备统一由平凉电信公司负责监管与维护。

第七条 市政务专网设备所有权属于平凉电信公司,各接入单位仅能租赁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更改、损毁市政务专网设备。若设备位置需调整,需书面报告市信息办,并按照双方确认的方案由平凉电信公司进行调整,并予以存档。

第八条 市政务专网核心节点机房、汇聚节点机房、接入节点机房需符合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各接入单位应为专网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各接入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机房的日常运营、设备保管和故障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

第十条 各接入单位需采取有效的防灾防盗措施,发现问题应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立即报告市信息办及平凉电信公司。

第十一条 各接入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市政务专网线路和设备,发现网络线路故障应立即报告市信息办,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线路畅通,保障网络正常运行。

第三章 网络运行与维护

第十二条 市政务专网实施全网统一网管,网管中心设在平凉电信公司。网管中心负责全网设备与线路状况的监控、网络设备的配置、虚拟专网(MPLS VPN)的实施与调整。各接入单位在维护网络设备时,应主动接受市政务专网网管的指导,不得擅自更改专网设备的配置。

第十三条 市信息办和平凉电信公司负责组织专网巡检,并根据各接入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 各接入单位应建立值班制度,由专人负责专网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专网设备24小时不间断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各接入单位对专网设备要建立设备档案和运行工作日志的定期填写制度,运行工作日志应定期向市信息办报告。

第十六条 各接入单位和维护人员必须参照市政务专网有关工作手册,严格遵循故障处理程序和流程,及时处理各类告警和故障。

第四章 业务网络接入规定

第十七条 各业务网络主管单位负责本业务应用系统内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如需额外铺设路由,需与市政务专网骨干路由一致。

第十八条 市信息办负责业务网络的规划、审批和接入工作的实施,并在接入前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各业务网络主管单位对入网计算机的IP地址、MAC地址、负责人等内容要作详细登记。

第五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市政务专网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管理与技术并重;通过建立市政务专网统一安全保障体系,分级、分层、分域保障信息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要求,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市政务专网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平凉电信公司负责建立市政务专网统一安全保障体系。各接入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做好市政务专网的安全工作,相关的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市政务专网总体安全策略,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市政务专网互联互通。

第二十二条 所有接入市政务专网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要专机专用,不得与国际互联网连接,不得传输、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改为其他用途时要清除计算机上的相关参数配置和信息。上互联网的计算机接入专网必须加装网络隔离卡。

第二十三条 未经市信息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展示、复制、传递市政务专网的拓扑结构、网络配置及数据信息。因工作需要,复制拷贝的内容,必须在市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接入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市政务专网从事危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接入单位要积极配合市信息办认真做好病毒查杀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确保入网计算机无病毒。

第二十六条 各接入单位对与市政务专网相关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要及时备案,配合市信息办及上级部门做好安全事件调查。

第六章 信息资源服务

第二十七条 政务专网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中,各接入单位负责各自内部信息的提供和更新,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

第二十八条 市政务专网中信息共享的管理依照国家和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市政务专网中流转的数据和信息,交换和共享是原则,不共享是例外。

第二十九条 在市政务专网上运行的市内各项应用系统,必须由部门负责开发建设,经过市信息办组织有关人员评审通过后,统一安装部署,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条 平凉市办公自动化系统是基于政务专网的市内各级党政机关进行网上公文传输、资源共享、协同办公的专用系统。各单位要确定分管领导和承办科室,确定管理员和文档员。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专网建设及办公系统管理维护,内部机构、人员等信息的采集上传。文档员负责单位文档的收发,每个工作日上下班和整点时间都要上网查收电子公文,手机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第三十一条 在市政务专网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反动言论、封建迷信及淫秽、赌博、暴力、恐怖等一切与法律相抵触的信息;

(二)娱乐新闻等一切与政务工作无关的信息,以及各种不符合事实的信息。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务专网经费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主要用于市政务专网的建设、运行维护、资源开发和应用推动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 市政务专网经费严格遵守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办公室有关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政务专网资金管理严格遵循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政务专网线路租赁费用应按照“统一规划,集中拨款”的原则,统一拨付至市信息办,由市信息办转拨给平凉电信公司。

第三十五条 各接入单位每年需确定一定数额的政务专网资金,用于本单位政务专网相关设备的配置和升级。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本县(区)政务专网网络租赁费用纳入财政预算,集中拨款至县(区)信息办,由县(区)信息办转拨至相应县(区)电信公司。

第八章 人员培训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市政务专网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市信息办需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培训对象为市政务专网管理人员,培训每年举行一至两次。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奖励对象包括: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故障,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市政务专网提供信息资源,为市政务专网资源整合、信息公开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推动市政务专网业务应用,工作成效显著或应用模式具有推广价值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若有以下行为之一,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该单位和个人的上级管理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维护管理工作中,疏于职守,导致市政务专网网络通信事故的;

(二)违规操作,造成网络严重故障或多次出现网络故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统一要求提供共享数据,更新不及时、数据不准确;

(四)违反国家或平凉市有关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

(五)将接入市政务专网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接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不在市政务专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如确有工作需要,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经上级批准后可实现接入。接入后的网络管理办法与上述规定相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市信息办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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