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网站设计企业哪家更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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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排名仅作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1992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
(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
(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四)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公安消防、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交易活动的规章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督促会员依法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二章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持有关文件,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齐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报建手续所需资料。建设工程开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除保密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工期、项目经理等事项。
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应当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但是,建设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政府投资的建筑项目的施工承包需提供施工图纸。然而,若项目技术极其复杂或需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且经市建设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则可例外。建筑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可由一个承包商统一承担工程总承包;亦可将勘查、设计、施工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承包商。
承包方不得将应由单一承包商完成的项目拆分后分别承包给多个承包商。建筑项目的承包分为招标承包和直接承包。
建筑项目的招标承包分为公开招标承包和邀请招标承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贷款、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外的项目,可免于招标承包,除非国家有其他规定。
政府授权的经营项目若已通过招标选定投资人,且投资人有相应资质并自行建设,则可免于招标承包。具备勘查、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自行投资的项目,可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担相应工作。
在建项目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房屋主体加层工程,若原承包商具备承包能力,可将工程总承包或勘查、设计、施工直接承包给原承包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承包的项目,承包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在市建设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鼓励使用市建设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招标示范文本。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若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确定中标人,则中标无效。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商应具备相应的设计或施工资质,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体系。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将所承包工程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对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的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可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主办方,并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在各自的资质范围内承接工程;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承包商的资质范围承接工程。
已参加联合体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建设项目的单独投标或其他联合体的投标。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商应自行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二)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本单位的管理人员;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
(四)自行采购、供应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总承包商和建设单位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等内容。
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总承包商施工现场的监管。若建设单位需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确定专业分包商或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与总承包商事先协商,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确定的专业分包商或供应商应接受总承包商的管理,并由总承包商进行相关款项的结算和支付。
若建设单位需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承包,应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商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
采用前两款承包方式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商的承包合同应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工程总承包、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工程项目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
(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三)参与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四)提供伪造或变造的资料;
(五)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工程项目;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承包商不得转包工程。承包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
(一)工程总承包商将其资质范围内的全部设计或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
(二)勘查、设计承包商将其全部的勘查或设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
(三)施工总承包商将其全部的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施工承包商不得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业分包商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进行专业分包;
(三)劳务分包商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违法分包的其他情形。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
项目管理单位应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工程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设计、施工前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也可在其资质范围内,为同一工程提供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服务。
设计、施工单位从事项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或施工项目。
本市将逐步推进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
本市逐步推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全程监管。
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承担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应签署书面建设工程合同。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检测等业务的,应签署书面委托合同。鼓励采用国家或本市制定的合同范本。
实施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报送变更信息。
依法报送并履行完毕的合同项目,方可作为业绩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清单计价规范编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并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查。
鼓励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发包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承包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单位或发包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在六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应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全市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建立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将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降低合同履行的风险。
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的,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单位。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再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市场服务与监督: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通过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合同管理、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监督管理活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系统,向劳务用工单位提供实名登记的施工作业人员信息,并向劳务人员提供劳务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信息。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市建设工程技术评审管理的实际需求,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
在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评标,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开展专项技术评审活动的,应分别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或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专家在评标或开展专项技术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四)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查;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对建筑市场活动开展动态监督管理。发现企业资质条件或安全生产条件已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暂停承接新业务;逾期未改正的,由许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属于进沪的其他省市企业的,应提请发证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情况进行比对。本市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记载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应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鼓励其他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对失信单位和人员的监管,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人员实施便利措施。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领域稽查工作,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依据建筑市场内各单位及注册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增强对失信单位及个人的监管力度,对信用优良的单位及个人给予便利条件。本市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开展建设领域监督检查,对行政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六章节法律责任违反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若有以下行为之一,由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获得资质证书,借用他人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若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的,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提供伪造或变造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
(四)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责令停止建筑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若有以下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干预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的;
(三)未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节附则本章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修缮工程。
(二)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过程中,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三)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