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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营商环境优化提高三年行动规划
(2022—2024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青岛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以制度创新为重点,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政务服务中感受到高效便捷与公平正义,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聚焦“办事方便、法治公平、成本竞争力强、宜居宜业”四项基本要求,实施“政务服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创新创业环境”四大提高行动,力争到2024年,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高,在全球范围内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能力明显增强,市场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青岛经验”,营商环境竞争力在全国第一方阵持续进位争先,成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城市典范。
二、重点任务
(一)聚焦办事方便,实施政务服务环境提高行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加高水平推动营商环境数字化转型,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政务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1.全面深化政务服务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公司和群众办事便利化,实施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改革,开展审批服务行为、线上线下及融合服务规范化建设,推广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免证办”“就近办”等便利化服务。
2.创新实施政务服务“一张网”。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扩大“跨域通办”范围,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推广“集成套餐”“扫码亮证”“一证通办”“无感通办”等便民服务应用,形成全市政务服务审批、监管“一张网”。
3.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组织编制并动态调整市、区(市)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探索政务服务事项差异化赋权新模式,变“单一事项碎片化赋权”为“一整件事完整链条赋权”。
4.打造行政审批数字化转型“青岛模式”。发挥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势,建设青岛市智慧审批平台,创新开展存量电子证照数字化治理,加快推动与其他省市行政审批平台的互联互通。
5.在省内率先建成“无证明城市”。聚焦公司和群众常常办理的服务事项,通过告知承诺、电子证照等方式办理,无需再开具、出示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再造公司登记注销流程。在全国率先试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智能表单”改革新模式。建立“公司注销一件事”专区,实现公司注销一网通办。探索个体注销简易办、证照注销联合办。
7.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智能化改革。实施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最多70天”改革,深化策划生成、多测合一、“12+N”市政报装主题服务,实行“6+N”联合验收改革,全面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监管方式相统一。
8.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按规定将配套设施、设备安装等五大类建设工程项目列入许可豁免清单,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快项目开工建设。
9.探索推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师负责制。引导鼓励设计单位或建筑师提供(参与提供)从前期咨询到运营管理的全过程服务。按规定取消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施工图审查,对其他项目施工图后置审查。
10.依法依规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改革。精简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简化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流程。
11.探索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管结合新模式。将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评估评审由“单体评估”变为“区域评估”,申请后评估评审变为申请前服务。对需要报审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集中管理,实施现场审批服务和监管。
12.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推行“区域规划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管理模式,依法依规探索对园区或工业楼宇引进的同类型小微公司项目进行打捆环评审批。
13.推进建设项目用电服务改革。实施重点项目“电力预装”服务。扩大告知承诺制、并联审批服务范围,在有条件的地区将高压用电审批范围由10kV调整至35kV。推出多元化电费金融商品,丰富线上交费渠道。
14.推行项目直通车服务。对省市重点项目及专项债储备项目开展并联审批、挂图作战。通过进现场、送政策、解难题、促开工服务,打造我市建筑许可“轻松办”优质服务品牌。
15.实施市政公用“多审合一、一事全办”。建设“市政公用报装一件事”专区。全面推行小微公司用电报装零证办、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零感知托管服务。
16.实施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深化涉企不动产登记高频事项“全程网办”,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推动不动产登记“跨域通办”。建立不动产登记主题数据库,依法依规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高效核验制度。
17.深化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关联”。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数据关联字段,构建新建项目全生命周期业务高效协同、系统共享集成的管理机制。
18.推进警务服务“掌上办”“一窗通办”。将公安专科服务窗口调整为综合服务窗口。创新出入境服务方式,在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上合示范区等功能区增设外国人签证点。
19.创新智慧办税服务模式。在全国首推“国际税收业务”服务模块。创新推出税费享受提醒、人工智能风险监控一体化服务模式。推行“办问协同”服务,打造办税辅导和咨询服务新模式。
20.扩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共享功能。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信用中国(山东青岛)网站、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信息网上查询,综合信用信息评价结果、行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有效应用。
21.拓展“青岛政策通”平台综合服务功能。优化升级“青岛政策通”平台,设立“免申即享”专区,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和专门账户,实现“公司不申报、资金及时到”。
22.建设全市一体化高效数字机关。建设一体化网上政务综合服务平台、移动端综合服务平台、政府职能运行智能监管平台,深入推进机关办文、办会、办事“网上办、掌上办”,全面实现政府职能运行全流程监管。
23.依法依规探索制定行政审批部门行政许可退出工作规程。健全审管衔接机制,明确行政许可退出适用情形、实施主体,规范操作程序,推动解决行政许可工作“重准入、轻退出”问题。
24.持续提高政务服务监管效能。督导行业主管部门等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监管责任落实,推进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金融监管,加快建立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25.打造专业化营商环境服务团队。试点首席审批服务官制度,实行“首问负责、一诺到底”。组建青年政务服务团,延伸政务服务链条,为公司提供定制化、专业化政务服务。
26.优化政务服务机制。建立公司政策服务专员、金融服务专员(金融辅导员)、政务服务专员、法治体检专员服务机制,搭建青年政务服务驿站、营商环境热线等新型服务平台,将营商环境服务链条延伸到政务服务一线。
(二)聚焦法治公平,实施法治环境提高行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7.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
青岛市选调生工作办法
青岛市选调生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选调生工作制度,培养造就高素质的选调生队伍,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调生工作主要目的是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为区市以上机关培养和输送优秀从业人员。
第三条选调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面向基层、实践锻炼、重点培养、动态管理;
(四)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五)依法办事。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选调生,系指省、市委组织部从高等院校选调到基层工作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二章选调分配
第五条在省委组织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每年有计划地选调一定数量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六条选调范围。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和委培生),以及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海外留学归国应届优秀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七条选调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组织观念强,遵纪守法,团结同学,有吃苦奉献精神,志愿从事党政工作;
(二)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好的文字基础和口头表达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曾担任过班级以上主要学生干部并获得校级以上综合奖励。本科生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四)身体健康,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五)符合选调所需其他条件。
研究生和少数民族学生可恰当放宽条件。
第八条选调程序:
(一)拟订选调方案;
(二)发布选调简章;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统一考试;
(五)考察和体检;
(六)确定录用人选。
第九条分配派遣。新录用的选调生原则上分配到经济基础较好、领导班子团结、有利于选调生健康成长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工作。少数确因工作或专业急需分配到市级机关工作的,市委组织部将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工作锻炼1至2年。选调生的派遣和录用手续,由市委组织部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会同市人事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新录用的选调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经省、市委组织部批准,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章培养管理
第十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培养措施,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创建工作品牌。
第十一条培训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将选调生培训列入干部培训的整体规划,有计划地安排选调生到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等进行系统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有条件的区市和单位,可安排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参加全市组织的高级研修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层次较高、实效性较强的培训,或到国内外名牌高校培训学习。
市委组织部对新录用的选调生,统一组织公务员初任培训;对工作满2年的优秀选调生,有计划地安排到党校进行脱产培训。
第十二条座谈沟通制度。各级党组织特别是选调生所在单位,应定期与选调生开展谈心活动,每年召开工作座谈会,听取选调生情况汇报,沟通选调生工作,研究解决选调生在学习、工作与生活中碰到的实际问题。要结合选调生思想实际,加强政治理论、理想信念、廉洁勤政、遵纪守法和爱岗敬业等方面的教育,帮到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十三条实践锻炼制度。各级党组织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上级机关工作锻炼;对长期在市、区(市)机关工作的选调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工作锻炼;对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应有计划地安排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经受锻炼。选调生在同一岗位上工作2至3年后,原则上要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四条考核考察制度。各级党组织应采取领导谈话、跟踪考察、座谈沟通等方式,对选调生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情况进行常常性、全方面的考核,同时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每年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选调生的考察材料、年度考核结果和思想汇报等材料应及时归入选调生个人考绩档案。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和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将本区市、单位选调生年度考核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信息管理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积极支持青岛选调生之家网站建设,通过网站等方式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创建品牌。要建立选调生信息库,定期维护更新选调生信息,每年年底前,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和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将选调生信息更新情况,及时汇总报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七条奖惩制度。各级党组织应及时总结选调生工作经验,发现、培育和推广先进典型,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省委组织部有关管理规定的选调生,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
第四章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选调生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并有相应的职位职数空缺。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或越级晋升职务。
第十九条在基层表现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选调生,经组织考核具备相应素质要求,工作满2年后,可以通过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等方式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选调生晋升处级领导职务的,按照《处级职位竞争上岗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青组〔2005〕17号)执行。
第二十条选调生晋升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市级机关从选调生中补充从业人员,采取公开考选或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调配的方式,优先从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优秀选调生中选拔。
选调生确因工作需要选调到上级机关工作,所在区市和单位要给予支持,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市委组织部在省委组织部的指导下,负责选调生的选调录用、宏观管理和综合指导。制定选调生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指导和检查选调生工作开展情况,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选调生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区市党委组织部和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贯彻省、市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抓好对选调生的日常培养、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落实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帮助选调生解决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碰到的实际问题,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岛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