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信息化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信息化进程,强化信息化规划与管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进程。第三条 信息化进程应遵循规划统筹、资源共享、安全保障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信息化进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推动信息化进程,并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市信息化进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范;区(县)信息产业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进程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管、建设、公安、保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进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进程规划
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机关与市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国家、省信息化进程规划以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全市信息化进程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信息化进程总体规划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编制的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进程规划,应符合全市信息化进程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在发布前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机关审核,确保规划统筹和资源共享。第八条 全市信息化进程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由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机关统一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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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一、汕头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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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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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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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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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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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无论是汕头市还是其他地区的政府,在作出任何涉及人民利益的决策时,都必须将信息公之于众,接受公民的监督和质询,而所有有关公开的规定都在统一的规划流程下进行,以确保其合法性。